2023年4月21日 星期五

2023年4月19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

動力機械應依下列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
一、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

二、應繳驗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及檢附動力機械來歷憑證、諸元規格
資料、加註尺度之照片。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
檢查合格證明。
動力機械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動力機械應依前條第二項及下列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一、以向公路監理機關已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為限。
二、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
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八。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
檢查合格證明。
四、顯有損壞道路、橋梁之虞者,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
動力機械牌證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
之。

2023年4月17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
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2023年4月15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5條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但故障車輛應以救
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
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

2023年4月13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
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
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
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為下列各類:
一、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四十二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
合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二、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四十二公噸但在七十五公噸以下,或四十二
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
之動力機械。
三、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七十五公噸之動力機械。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但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各年得進口製造未逾
十五年方向盤非在左側之動力機械總量,依下列規定:
一、一百年:一千一百輛。
二、一百零一年:九百輛。
三、一百零二年:七百輛。
四、一百零三年:五百輛。
五、一百零四年:三百輛。

2023年4月11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6條

學習小型汽車駕駛,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學習駕駛證,學習大型車汽車
駕駛,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

2023年4月9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
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二、變更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住址
,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三、汽車駕駛執照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
,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
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申請補發或換發。

2023年4月7日 星期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1條

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
檢查一次,其合格標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
格標準:
一、血壓:收縮壓未達一六○ mm/Hg;舒張壓未達一○○ mm/Hg。
二、胸部 X 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標準。
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四、無下列任一疾病:
(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經休息三十分
鐘後,平均血壓之收縮壓達一六○mm/Hg 或舒張壓達一○○mm/ Hg

(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
(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
故應變。
(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
作。
(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 或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FVC)低於六十%之預測值。
(六)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
虞者,或有傷害行為。
(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
(八)患有經常性打呼合併白天嗜睡者,白天嗜睡指數大於十二。但接受
多功能睡眠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或患有其他疾
病致不堪勝任工作。
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並應符合下列體格檢查之合格標準:
一、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小於五分以下者為合格;不在此範圍值
內但接受多功能睡眠生理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亦可評為合格。
二、運動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三、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
康安全。

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3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均應先經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並檢同下
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名:
一、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二、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
白或彩色照片三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
五、駕駛經歷證件。
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免辦體能測驗

2023年4月3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2條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
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
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
駛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二、動力機械牌證應懸掛固定於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駕駛人並應攜帶
臨時通行證。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
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五、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
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六、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

2023年4月1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
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二、經歷:
(一)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
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三)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四)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五)應考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
(六)應考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
(七)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
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八)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
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九)應考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應考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一)應考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
格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或大
客車駕駛執照,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經歷,如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依照民營汽
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訓練結業者,得由交通部按照其登記領
照之教練車數量予以核定,不受其限制,並准集體報考。其由直轄市公路
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者亦同。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之駕駛人,得報考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除應具備報考之資格外,並應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之科目。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
發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及其受終身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前之經歷,不予
採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