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里港三和交通宣導_李俊葦
2023年5月21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2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未逾七十五歲駕駛人已領有之
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五歲止,其後應每滿三年換發一次,駕
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經第六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
並檢附通過第五十二條之一所定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無患有中
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或於駕駛執照以
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但年滿七十五歲駕駛人首次換照,得於有效期間
屆滿前一個月至屆滿後三年內辦理;未換發新照而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
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辦理換照。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前已年滿七十五歲之駕駛人,其已領有之駕
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一日起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
知後三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換照。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年滿七十五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者,應依第六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第五十二條之一所定
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
請考驗,及格後核發三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7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
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
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
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
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6條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應依下列規定,並須隨時注
意行車安全。
一、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二人。
二、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
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二○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三、漁民攜帶大型捕魚工具,非客車所能容納者,搭載大貨車不得超過一
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四、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一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
五、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一二人。
六、大貨車載運棺柩附載人員不得超過一六人。
七、大貨車載運神轎附載人員不得超過一六人。
前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如貨車為廂型貨車時,
應在車廂之內。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
2023年5月13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2023年5月11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1條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
,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前項互惠原則、使用方式、駕駛車類、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交通
部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023年5月9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
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
一、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之持照條件駕車。
二、領有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
三、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四、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駕
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
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
五、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
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逾期,不得使用駕車。
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遊覽車,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八十六條所定之經歷及專業訓練條件。
七、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未經考驗合格不得駕駛小
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領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
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始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
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應持有小型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
2023年5月7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9條
政府設立之汽車技術人員訓練機構及私立之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其師
資、設備、教學及教材符合交通部所定標準者,其結業學員得由公路監理
機關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在原訓練機構使用其車輛辦理考驗。
2023年5月5日 星期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
客貨兩用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式或隨車配附非固定式之間隔裝置,載貨
空間之車窗應裝設固定式金屬欄杆。
二、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貨
時其載貨與載客空間,應完整裝置固定間隔,並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
量。
代用客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
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
須裝扶梯。但不得設立位。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
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四、車身內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
五、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
之總重量。
原經交通部車型審查通過之國內量產中之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廠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三款第二目後段
之規定。
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為筆試及路考。
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路考,但依第六十九條核准在原訓練機構辦理考
驗者,其結業學員得先參加路考,及格後再行筆試。
筆試包括交通規則及機械常識,報考普通駕駛執照者,免考機械常識。各
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為交通規則八十五分,機械常
識六十分,路考七十分。
路考之評分標準表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一項筆試得以口試代替,聾啞應考人並得以手語代替。
前項口試及手語之通譯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公正人士為之。
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繳回汽車駕駛執照者,除依身心障礙者報
考汽車駕駛執照之規定辦理外,其考驗之規定如下:
一、體格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考驗,逕予核發新照,不受第一項
規定之限制:
(一)視覺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零點六以上或矯正後達零點八以
上或視野達一百五十度以上。
(二)聽覺機能障礙,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
(三)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其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喪失,完全無法
以聲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
二、體格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筆試:
(一)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
(二)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
(三)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
四肢不全麻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
器具後,能自力行走。
2023年5月1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
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審驗時並應檢附經第六
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
合格後發還之。但年滿六十歲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審驗時,應檢附經
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並應每年審驗一次。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
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
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
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2023年4月21日 星期五
2023年4月19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
動力機械應依下列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
一、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
。
二、應繳驗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及檢附動力機械來歷憑證、諸元規格
資料、加註尺度之照片。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
檢查合格證明。
動力機械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動力機械應依前條第二項及下列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一、以向公路監理機關已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為限。
二、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
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八。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
檢查合格證明。
四、顯有損壞道路、橋梁之虞者,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
動力機械牌證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
之。
2023年4月17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
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2023年4月15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5條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但故障車輛應以救
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
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
2023年4月13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
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
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
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為下列各類:
一、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四十二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
合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二、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四十二公噸但在七十五公噸以下,或四十二
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
之動力機械。
三、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七十五公噸之動力機械。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但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各年得進口製造未逾
十五年方向盤非在左側之動力機械總量,依下列規定:
一、一百年:一千一百輛。
二、一百零一年:九百輛。
三、一百零二年:七百輛。
四、一百零三年:五百輛。
五、一百零四年:三百輛。
2023年4月11日 星期二
2023年4月9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
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二、變更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住址
,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三、汽車駕駛執照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
,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
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申請補發或換發。
2023年4月7日 星期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1條
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
檢查一次,其合格標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
格標準:
一、血壓:收縮壓未達一六○ mm/Hg;舒張壓未達一○○ mm/Hg。
二、胸部 X 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標準。
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四、無下列任一疾病:
(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經休息三十分
鐘後,平均血壓之收縮壓達一六○mm/Hg 或舒張壓達一○○mm/ Hg
。
(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
(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
故應變。
(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
作。
(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 或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FVC)低於六十%之預測值。
(六)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
虞者,或有傷害行為。
(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
(八)患有經常性打呼合併白天嗜睡者,白天嗜睡指數大於十二。但接受
多功能睡眠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或患有其他疾
病致不堪勝任工作。
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並應符合下列體格檢查之合格標準:
一、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小於五分以下者為合格;不在此範圍值
內但接受多功能睡眠生理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亦可評為合格。
二、運動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三、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
康安全。
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3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均應先經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並檢同下
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名:
一、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二、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
白或彩色照片三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
五、駕駛經歷證件。
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免辦體能測驗
2023年4月3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2條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
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
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
駛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二、動力機械牌證應懸掛固定於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駕駛人並應攜帶
臨時通行證。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
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五、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
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六、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
2023年4月1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
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二、經歷:
(一)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
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三)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四)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五)應考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
(六)應考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
(七)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
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八)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
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九)應考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應考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一)應考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
格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或大
客車駕駛執照,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經歷,如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依照民營汽
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訓練結業者,得由交通部按照其登記領
照之教練車數量予以核定,不受其限制,並准集體報考。其由直轄市公路
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者亦同。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之駕駛人,得報考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除應具備報考之資格外,並應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之科目。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
發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及其受終身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前之經歷,不予
採計。
2023年3月21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6條
考驗用車除考領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場考,得以自備車
應考外,餘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並按下列各款收取考驗車使用費:
一、聯結車按十公升高級柴油之市價收費。
二、大客車、大貨車按八公升高級柴油之市價收費。
三、小型車路考之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各按四公升九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
費。但小型車經交通部指定考驗特定項目者,另加二公升九五無鉛汽
油之市價收費。
四、機車按一公升九五無鉛汽油之市價收費。
身心障礙者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時,不受前項之限制,得自備經公路監理
機關檢驗合格之自動排擋車輛或特製車應考。
執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應加掛標示「道路駕駛考驗中」之
標識牌並投保,其標識牌式樣及保險內容如附件二十。
2023年3月19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
一、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二、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四、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五、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六、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八、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九、國際駕駛執照。
十、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二、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四、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五、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
2023年3月15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條
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半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之總聯結
重量。
二、全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之總聯結
重量。
三、全拖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及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
總重量。
四、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五、裝載之貨物及貨櫃不得伸出車尾以外,裝載貨櫃時,並應與拖車固定
聯結。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2023年3月13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
讓道。
2023年3月11日 星期六
道路通安全規則第80-1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專供治安、防疫、環保、公共輸變
電架線工程、探採工程及道路、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或鐵路、大眾捷
運系統營運機構專供軌道、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
,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
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2023年3月9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023年3月7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
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
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
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
三、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
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應以反
光材料製作,運輸過程中並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
象而能辨識清楚。
四、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並隨車
攜帶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
五、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
效之訓練證明書。
六、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攜帶之數量比照第
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大貨車攜帶滅火器之規定。
七、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八、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安全資料表,其格式及填載應
依勞動部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且隨車不得攜
帶非所裝載危險物品之安全資料表。
九、行駛中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以及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蓋應密
封、鎖緊。
十、裝載之危險物品,應以嚴密堅固之容器裝置,且依危險物品之特性,
採直立或平放,並應綑紮穩妥,不得使其發生移動。
十一、危險物品不得與不相容之其他危險物品或貨物同車裝運;裝載爆炸
物,不得同時裝載爆管、雷管等引爆物。
十二、危險物品運送途中,遇惡劣天候時,應停放適當地點,不得繼續行
駛。
十三、裝卸時,除應依照危險物品之特性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小
心謹慎,不得撞擊、磨擦或用力拋放。
十四、裝載危險物品,應注意溫度、濕度、氣壓、通風等,以免引起危險
。
十五、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隔
離,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並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百公尺範
圍內停車。
十六、裝載危險物品如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
如發生事故或災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
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以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於車輛前後端各三
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十七、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但行經公告之交流道區前後路段,得暫時利用緊鄰
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時,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
依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之路段、時段核發臨時通行證並以副本分送高速
公路管理機關及公路警察機關。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危險物品係指勞動部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
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之有害廢棄物、「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
定適用之爆竹煙火及歸屬於附件二分類表之危險物品。
輕型機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重型機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未逾六十公
斤及罐槽車以外之貨車裝載危險物品之淨重未逾下列數量者,得不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事業用爆炸物、毒性化學物質、有害事業廢棄物或
爆竹煙火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定有關放
射性物質運送、經濟部所定有關事業用爆炸物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
定有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害事業廢
棄物認定標準判定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內政部所定有關爆竹煙火管理
之法令辦理,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檢附核准證明文件,
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格式如附件三及
四。
2023年3月5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4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分為學科筆試及術科實務操作
兩項。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術科考驗。
學科及術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分,其及格標準均為七○分,但術
科考驗如有其中任何一站缺考、棄考或零分亦評為不及格。
學科之題庫、配題及術科之試題、配分標準由交通部另定之。
2023年3月3日 星期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
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
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品時,
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
旗,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應遵守
其規定。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市)時,其臨
時通行證之核發,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
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二、執照失效或過期。
三、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死亡。
四、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年滿七十歲。
五、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
規定合格標準之一。
六、年滿六十八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不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
七、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年滿七十五歲駕駛人,不依第五十
二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
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年滿六十五歲之職
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
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2023年2月19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2023年2月17日 星期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
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合格標
準依下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六以上者,且每眼各達○.五以上者,或
矯正後兩眼視力達○.八以上,且每眼各達○.六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者。
(六)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二、體能測驗:
(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者。但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視
野應各達一百二十度以上。
(二)夜視無夜盲症者。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
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
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
再檢查。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2023年2月15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
國際駕駛執照之換領及簽證,依下列規定: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二、換領國際駕駛執照,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原駕駛執照。
三、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
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
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四、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
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換領國際駕駛執照,同時申請換發新照
者,得不受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換發新照規定之限制。
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
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
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
車)、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
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
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
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
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考驗合格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逾
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
個月者,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2023年2月11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
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
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
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
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
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
十八歲止。
依前二項規定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仍應依第一項前段規
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一年有
效期間駕駛執照,其換發新照之有效期間,另依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考領換
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及換發,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於汽車駕
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應檢附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換發新照。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前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換發為普通輕
型機車駕駛執照。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
除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情形外,免再依第一項前段規定期間申請換發;其
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外國人取
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但本規則對特定年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另有
規定其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新照規定時,應依規定辦理之。
除前項免再依規定申請換發之情形外,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
不得駕駛汽車。
2023年2月9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之路考,應
實施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場考不及格者,不得參加道路駕駛考驗。
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依前項規定實施道路駕駛考驗時,應由考驗
員在旁考核下,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道路路線或路段上駕駛考驗用
車進行考驗,並應遵守第四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服從考驗員之重新
、接續、終止考驗指示及考驗規定,其考驗規定如附件二十。
2023年2月7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2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之資格:
一、年齡滿十八歲。
二、學歷或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
械或機械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
業,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四)接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辦理之汽車修護訓練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
上,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所指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不包括學習與實習,由政府立案汽
車廠商證明之。
2023年2月5日 星期日
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
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
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
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
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2023年2月1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
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
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
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
。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
二.八五公尺。
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2023年1月21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
、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
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2023年1月19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023年1月17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8條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
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
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
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
2023年1月15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
汽車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2023年1月13日 星期五
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2條
曳引車牽引拖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物之長度未達十公尺以上者,禁止使用拖架。
二、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三、裝載物品之長度自曳引車第五輪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前端間之距離不得
超過一公尺;自拖架輪軸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後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
公尺。
四、裝載物品後不得超過曳引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及拖架核定之總重量。
拖架裝載整體物品超過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者,應依照貨車裝載整
體物品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1條
逾六十八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
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
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歲止。
逾六十八歲之職業駕駛人,依前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駕駛
汽車違反本規則、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未受
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兩個月內,重新辦理前項
規定體格檢查及檢附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繼續領有
該職業駕駛執照。
第一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由公立醫院、衛生機關為之,或由
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團體或人員為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
測驗依附件十九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前已年滿六十八歲未滿七十歲之職業駕駛人
,因屆齡換領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得依第一項規定換發新照;倘因未
繳回職業駕駛執照致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須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
之科目後,方得依第一項規定領取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2023年1月7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1條
汽車駕駛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規定如下:
一、除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外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換發或補發
有效期間六年之新照。
二、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領有一年有效期間者
,依原效期補發或換發。
三、未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依原效期補發或換發。但依規定審驗合格者
,補發或換發最多六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四、年滿六十歲以上之職業駕駛人,依其原效期補發或換發。但經依規定
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補發或換發最多一年有效期間之新照。
2023年1月5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8條
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
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拒載患有傳染、瘋狂病及攜有惡臭物品之乘客。
三、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四、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
不得沿途攬載。
2023年1月3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者。
五、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
六、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
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
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機車駕
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不得參加職業駕駛執照之考驗。
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
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三年者免予
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
少檢驗二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
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二次。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
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
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
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拖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
一個月內持拖車使用證、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
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其營業車輛。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份
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
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未滿五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使用中幼童專
用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亦同。
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實施臨時檢驗。
訂閱:
文章 (Ato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 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二、執照失效或過期。 三、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死亡。 四、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