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
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審驗時並應檢附經第六
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
合格後發還之。但年滿六十歲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審驗時,應檢附經
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並應每年審驗一次。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
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
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
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2023年5月1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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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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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 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二、執照失效或過期。 三、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死亡。 四、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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