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
、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
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2023年1月21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
2023年1月19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023年1月17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8條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
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
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
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
2023年1月15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
汽車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2023年1月13日 星期五
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2條
曳引車牽引拖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物之長度未達十公尺以上者,禁止使用拖架。
二、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三、裝載物品之長度自曳引車第五輪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前端間之距離不得
超過一公尺;自拖架輪軸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後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
公尺。
四、裝載物品後不得超過曳引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及拖架核定之總重量。
拖架裝載整體物品超過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者,應依照貨車裝載整
體物品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1條
逾六十八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
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
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歲止。
逾六十八歲之職業駕駛人,依前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駕駛
汽車違反本規則、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未受
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兩個月內,重新辦理前項
規定體格檢查及檢附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繼續領有
該職業駕駛執照。
第一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由公立醫院、衛生機關為之,或由
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團體或人員為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
測驗依附件十九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前已年滿六十八歲未滿七十歲之職業駕駛人
,因屆齡換領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得依第一項規定換發新照;倘因未
繳回職業駕駛執照致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須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
之科目後,方得依第一項規定領取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2023年1月7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1條
汽車駕駛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規定如下:
一、除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外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換發或補發
有效期間六年之新照。
二、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領有一年有效期間者
,依原效期補發或換發。
三、未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依原效期補發或換發。但依規定審驗合格者
,補發或換發最多六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四、年滿六十歲以上之職業駕駛人,依其原效期補發或換發。但經依規定
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補發或換發最多一年有效期間之新照。
2023年1月5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8條
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
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拒載患有傳染、瘋狂病及攜有惡臭物品之乘客。
三、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四、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
不得沿途攬載。
2023年1月3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者。
五、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
六、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
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
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機車駕
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不得參加職業駕駛執照之考驗。
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
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三年者免予
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
少檢驗二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
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二次。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
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
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
領有牌照之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拖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
一個月內持拖車使用證、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
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其營業車輛。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份
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
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未滿五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使用中幼童專
用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亦同。
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實施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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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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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 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二、執照失效或過期。 三、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死亡。 四、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