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牽引拖架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裝載物之長度未達十公尺以上者,禁止使用拖架。二、裝載後全長不得超過十八公尺。三、裝載物品之長度自曳引車第五輪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前端間之距離不得 超過一公尺;自拖架輪軸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後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 公尺。四、裝載物品後不得超過曳引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及拖架核定之總重量。拖架裝載整體物品超過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者,應依照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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