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 星期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2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之資格:
一、年齡滿十八歲。
二、學歷或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
械或機械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
業,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四)接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辦理之汽車修護訓練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
上,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所指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不包括學習與實習,由政府立案汽
車廠商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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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