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駕駛執照之換領及簽證,依下列規定: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二、換領國際駕駛執照,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原駕駛執照。
三、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
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
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四、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
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換領國際駕駛執照,同時申請換發新照
者,得不受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換發新照規定之限制。
2023年2月15日 星期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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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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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 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二、執照失效或過期。 三、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死亡。 四、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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